中国“望其项背”的经济发展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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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望其项背”的经济发展困局
编者按:法律制度完善才可以做到限制政府的有形之手乱伸,才可以确立市场的规则,才可以保证长时间持续和稳固的经济发展。否则,中国的经济发展或许就会呈现出望其项背式的尴尬,究竟是赶得上发达国家,还是眼看要追上却越追越远呢?
“望其项背”作为常用成语,媒体和民众已多将其解释得与原本意思相反了。望其项背本指“能追上”,而现在已经多被理解为“追不上”,甚至曾经在某省的高考语文题中也被理解为“追不上”。
语言作为一种自发产生并持续不断演进的秩序,出现以上这种困境是可以理解的。人们往往在日常使用中对某一词语不断赋予新意,尤其是互联网产生后,沟通更加便利的情况下。
秩序从开始演化到被普遍接受,需要的时间有长有短,不同的秩序往往也需要不同的时间。短时间的演化一般不会带来太大的困扰,但是如果这种演化所需要的时间过长,则人们会在这个过程中产生困扰。
千余年前,老子在《道德经》中就告诉我们:“执古之道,以御今之有,能知古始,是谓道纪。”在争论某事的时候,如果能不拘于形式,而是直指其核心内涵,明晰其中的根本关键,则很多争议也就根本不存在了。
2013年,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经济无疑是举世瞩目的焦点。中国的政治经济政策究竟是要“萧规曹随”,还是“吐故纳新”?距离发达经济体之间的差距,是能追上还是追不上?这似乎成就了一个望其项背式的经济发展困局。
相对于国际社会的关注,直接牵扯到切身利益的中国人自己,无疑更为激烈地在讨论这个问题。不可否认,中国学界对于经济发展走向的争论,不论是政府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同样是怀着民富国强的美好愿望。但应该注意的是,不论是政府主导还是市场主导,都已经不是纯政府的计划经济或者无政府的自由放任。目前争论的焦点还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的有形之手要伸多长?伸多久?何时伸?何处伸?而非伸不伸。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现代主流以数学模型为重的新古典经济学,其中并没有罗纳德•科斯(RonaldCoase)所着重的交易成本这一概念,以致其越发展越严重脱离事实。现在主流经济学极大的借鉴了物理学的研究方法,想通过各种构造复杂的数学模型来解释一切经济现象。然而现实世界存在的各种各样的交易成本,其复杂程度并不能仅仅用数学模型就表示出来。某些新制度经济学--那些在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工具上陆续加上一些变量(诸如产权、法律、制度等)的做法,并没有实质脱离新古典的范式,也不能实际解释真实世界。
新古典经济学不过是从真实世界架空至某种“乌托邦”世界的分析方法,实乃“屠龙之术”,不过空谈之资。新古典经济学无疑不能指导中国经济的转型,实际上其也不能真正指导任何国家的经济发展。
但是就像哈耶克对社会主义的理想与实现手段二元分开一样,西方经济学界主张的经济自由精神与新古典经济分析范式也应当分开论证。新古典的分析工具虽然有问题,但也不能仅仅因此就抛弃其精神。可是,“自由”经济是否就意味着政府“放任”?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了美国人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这种言论自由是无边无际的自由吗?试想一个人在人群拥挤的电影院里突然高喊:“着火了!”,虽然实际没有着火,那也必然会导致人群的恐慌情绪,更可能使人们因恐慌而涌向出口,因出口狭小而发生踩踏事故。从美国的司法历史上看,这种可能导致“意图制造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从而引发迫在眉睫的危险后果”的言论,不但不能自由而且需要强力限制的。
所以,“因言获罪”并非一概都是文革式的暴行、暴政。但正是因为中国历经了举世罕见的“十年浩劫”,文革式的思维方式仍旧深深烙印在现代中国人的脑海中,似乎世界上的事情非黑即白,不存在中间的灰色空间。
言论自由并不是真的指什么话都能说,歪曲事实而随意诽谤一个人也不应是社会所允许的,言论自由也有着其不能跨越的边界。但是我们在谈论言论自由的时候,却不自觉的默认忽略了这些相对非常少见的情况。
同理,我们在谈论经济自由的时候,并不能说是无政府状态,即使是新古典经济学中也存在政府管制负外部性的情况。那么,既然政府不能自由放任,需要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那政府之手要伸到什么程度呢?
那就需要首先界定市场是什么?天则所长盛洪在多年前的《我与科斯》一文中曾有记录,科斯认为:“市场不必是具体的地点,市场是一套规则、法律。”科斯成长在英国,后去美国从教,英、美都是继承着普通法的传统。从普通法的传统看,这种“规则”和“法律”无疑是人在交易的过程中所自发形成的,并非政府决策者突发奇想而拍脑袋制定出来的。
那什么是市场经济呢?市场经济就是人们依照这套规则和法律下的交易。这种交易必定要求交易双方是平等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是欺诈或强制的交易行为,那么这就要求合同法的规范;交易的客体一定是交易者所有的,我不能随便把你的房子、车子抢来卖掉或砸了,那么就要求物权法的规范;有了物权法、合同法,还需要有刑法、侵权法等法律的支持……除了这些基础的法律体系,随着交易行为和交易对象越来越复杂,所要求的法律、法规也会越来越多。
而政府的作用就是维护好这套规则和法律系统,依据法的精神来治理国家,这同样也是法治社会的要求。这样用以降低市场中的交易成本,这就是政府的功能,也是政府有形之手可以伸出的极限。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并未限制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都一定不能主导投资。张五常就认为:“政府投资可以比私人投资较有经济效率,因为在好些情况下,政府主导的交易费用较低。”但同时也一定要注意到,“理性经济人”在尝到甜头后往往不会主动收手,由理性的经济人组成的“理性政府”也一样,一旦有形之手伸出去了,就很难收回来。这就使得政府主导投资往往会僭越其应当隶属的范畴,到后来不仅不能降低交易成本,反而增大了交易成本。更何况政府的干预还会带来中国目前就已经非常严峻的******问题。
为了规制政府的权力,也就需要以法治的精神来限制政府,不能使政府的有形之手乱伸。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政府需要介入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而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Ostrom)在《集体行动与社会规范的演进》中指出:“会有一些个体有遵循互惠规范的初始倾向,从而,只要大家都能够采取互惠行为,他们就会愿意限制自己对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如果一个小的核心群能够彼此认同互惠规范,他们就可以开始合作的过程,而不需要设立一个全能组织,让这个组织构建为最终长期维持合作所需要的各种规则。过去,促进集体行动的政策行动主要是通过在外部改变理性自我中心主义者的收益结构,这有可能是误导性的,并且有可能挤出了社会规范的形成,而这些社会规范本来可以促进合作行为”。
柯武刚(WolfgangKasper)和史漫飞(ManfredE.Streit)在《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中也指出政府随意干预经济的弊病:“用政策进行过程干预会产生不良后果,它不利于人们形成对连贯的普遍规则的信赖”。
由此可见,如果不是类似于“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会引发迫在眉睫的危险后果”的情况,政府完全可以放任市场去自由竞争,社会规范可以自发的演化出互惠的形式以促进合作,而非新古典范式所认为的绝对自利的“理性经济人”会导致的所谓“市场失灵”。
规则与法律也都可以宽泛的称之为制度,制度包含着更为广泛的内涵--是一套人类交往的规则。制度究竟能否作为经济发展的普通要素禀赋而理解呢?看看遍布全国的高新科技开发区就能知道答案了。
位于北京的中关村是中国大陆最早的高新产业技术园区,是中国政府为了再造一个美国硅谷而大力扶持的项目。如果比较中关村和硅谷会发现,两者之间存在很多相似的要素禀赋。然而,这么多年过去了,中关村既没能达到、也远远没能接近硅谷全球创新中心的地位。即使同在美国,硅谷和位于波士顿附近的128号公路之间要素禀赋更为接近,但是它们二者却有着不同的发展路径,最终导致硅谷走向繁荣,而128号公路则走向衰落。
美国硅谷研究专家安纳利•萨克森宁(AnnaLeeSaxenian)就指出“仅仅拥有硅谷的基本因素并不意味着就能创造出该地区具有的那种活力。事实证明,那种认为只要把科学园区、风险投资和几所大学拼凑在一起就能再建一个硅谷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不仅是中关村,印度的班加罗尔、日本的筑波、英国的剑桥、台湾地区的新竹等等高科技园区都以硅谷为标杆,虽然也可以算发展迅速,但是却同样远远难及硅谷全球创新中心的地位。
硅谷的成功和其他地区复制的不成功都证明了一个道理,无形的制度很重要。并且在多数情况下,制度才是决定经济发展的真正本质。
与其他要素禀赋相比,制度的特质是不能复制和照搬的。美国有高速公路,我们也可以建造;美国有众多机场,我们也可以建造;美国有高楼广厦,我们也可以建造。但正如科斯所言:“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具体情况,所以制度也不会相同。”“中国和东欧国家不应复制和再生产美国的制度”。HQRcAhtXeEAfT1EZWg0JFldd
真正“好”的制度是自身演化的产物,是内生于某一群体的,而不是“拿来即用”的。柯武刚和史漫飞也指出:“制度需要培育”。法治的内涵要求是依法而治,而并非指完全照法条律令行使权力--那是法制。如果法律制度也是普通的要素禀赋,也可以照搬,那么一切就显得非常简单,法律条文是没有版权的,完全可以从先进的国家抄一套。但事实证明,不顾自身条件而照搬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无疑是愚蠢的行为。
“好”的法律制度,必然是要遵从于社会规范和风俗道德的。埃里克森就揭示出,在一地区内的秩序其实质是由社会规范和风俗来维持的,法律制度相比而言可以说是居于次位的。
社会规范就是为人们所共享的关于人们有义务、允许以及禁止采取哪些行动时的认识。由于文化、传统等不同,不同的国家之间会存在有多种社会规范和道德的标准。而文化与传统,更是一个民族繁衍的根基,是经过千百年的演化传承而来,绝非可以照搬,更不是可以随意建构的。
同时,法律制度与社会规范之间也存在相互作用,社会规范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而法律制度也会反作用于规范和道德。试想如果法律不保护私有财产权,刑法也没有相应的罪刑相适应,那么这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将趋于无限大,人人都为了防范自己的东西被他人抢去而用武器来进行保卫,原有的那种交易的社会规范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用暴力说话的丛林法则。
制度是不能直接移植的,制度是需要扎根于本国、本省、本市、本县、本镇、本乡、本村的文化与传统。然而,不能因为制度不能直接移植而忽视各国制度中的普世价值的存在,普世价值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准则。如果一国的法律中不能体现出普世价值的内涵,那么这就是“恶法”,而“恶法非法”。在历史演进长河中,这些“恶法”必将导致深刻的社会矛盾,进而引发不可收拾且越演越烈的群体暴动。
经济学的研究自战后飞速发展,而且不断向各社会科学领域延伸,以致被称为“经济学帝国主义”。然而,经济学表面的繁荣却使人们忽略了其实质核心,现在是时候让我们引领经济学重回制度了,尤其是居于核心地位的法律制度与社会规范。
法律制度完善才可以做到限制政府的有形之手乱伸,才可以确立市场的规则,才可以保证长时间持续和稳固的经济发展。否则,中国的经济发展或许就会呈现出望其项背式的尴尬,究竟是赶得上发达国家,还是眼看要追上却越追越远呢?(文/李树然,天则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望其项背”作为常用成语,媒体和民众已多将其解释得与原本意思相反了。望其项背本指“能追上”,而现在已经多被理解为“追不上”,甚至曾经在某省的高考语文题中也被理解为“追不上”。
语言作为一种自发产生并持续不断演进的秩序,出现以上这种困境是可以理解的。人们往往在日常使用中对某一词语不断赋予新意,尤其是互联网产生后,沟通更加便利的情况下。
秩序从开始演化到被普遍接受,需要的时间有长有短,不同的秩序往往也需要不同的时间。短时间的演化一般不会带来太大的困扰,但是如果这种演化所需要的时间过长,则人们会在这个过程中产生困扰。
千余年前,老子在《道德经》中就告诉我们:“执古之道,以御今之有,能知古始,是谓道纪。”在争论某事的时候,如果能不拘于形式,而是直指其核心内涵,明晰其中的根本关键,则很多争议也就根本不存在了。
2013年,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经济无疑是举世瞩目的焦点。中国的政治经济政策究竟是要“萧规曹随”,还是“吐故纳新”?距离发达经济体之间的差距,是能追上还是追不上?这似乎成就了一个望其项背式的经济发展困局。
相对于国际社会的关注,直接牵扯到切身利益的中国人自己,无疑更为激烈地在讨论这个问题。不可否认,中国学界对于经济发展走向的争论,不论是政府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同样是怀着民富国强的美好愿望。但应该注意的是,不论是政府主导还是市场主导,都已经不是纯政府的计划经济或者无政府的自由放任。目前争论的焦点还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的有形之手要伸多长?伸多久?何时伸?何处伸?而非伸不伸。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现代主流以数学模型为重的新古典经济学,其中并没有罗纳德•科斯(RonaldCoase)所着重的交易成本这一概念,以致其越发展越严重脱离事实。现在主流经济学极大的借鉴了物理学的研究方法,想通过各种构造复杂的数学模型来解释一切经济现象。然而现实世界存在的各种各样的交易成本,其复杂程度并不能仅仅用数学模型就表示出来。某些新制度经济学--那些在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工具上陆续加上一些变量(诸如产权、法律、制度等)的做法,并没有实质脱离新古典的范式,也不能实际解释真实世界。
新古典经济学不过是从真实世界架空至某种“乌托邦”世界的分析方法,实乃“屠龙之术”,不过空谈之资。新古典经济学无疑不能指导中国经济的转型,实际上其也不能真正指导任何国家的经济发展。
但是就像哈耶克对社会主义的理想与实现手段二元分开一样,西方经济学界主张的经济自由精神与新古典经济分析范式也应当分开论证。新古典的分析工具虽然有问题,但也不能仅仅因此就抛弃其精神。可是,“自由”经济是否就意味着政府“放任”?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了美国人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这种言论自由是无边无际的自由吗?试想一个人在人群拥挤的电影院里突然高喊:“着火了!”,虽然实际没有着火,那也必然会导致人群的恐慌情绪,更可能使人们因恐慌而涌向出口,因出口狭小而发生踩踏事故。从美国的司法历史上看,这种可能导致“意图制造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从而引发迫在眉睫的危险后果”的言论,不但不能自由而且需要强力限制的。
所以,“因言获罪”并非一概都是文革式的暴行、暴政。但正是因为中国历经了举世罕见的“十年浩劫”,文革式的思维方式仍旧深深烙印在现代中国人的脑海中,似乎世界上的事情非黑即白,不存在中间的灰色空间。
言论自由并不是真的指什么话都能说,歪曲事实而随意诽谤一个人也不应是社会所允许的,言论自由也有着其不能跨越的边界。但是我们在谈论言论自由的时候,却不自觉的默认忽略了这些相对非常少见的情况。
同理,我们在谈论经济自由的时候,并不能说是无政府状态,即使是新古典经济学中也存在政府管制负外部性的情况。那么,既然政府不能自由放任,需要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那政府之手要伸到什么程度呢?
那就需要首先界定市场是什么?天则所长盛洪在多年前的《我与科斯》一文中曾有记录,科斯认为:“市场不必是具体的地点,市场是一套规则、法律。”科斯成长在英国,后去美国从教,英、美都是继承着普通法的传统。从普通法的传统看,这种“规则”和“法律”无疑是人在交易的过程中所自发形成的,并非政府决策者突发奇想而拍脑袋制定出来的。
那什么是市场经济呢?市场经济就是人们依照这套规则和法律下的交易。这种交易必定要求交易双方是平等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是欺诈或强制的交易行为,那么这就要求合同法的规范;交易的客体一定是交易者所有的,我不能随便把你的房子、车子抢来卖掉或砸了,那么就要求物权法的规范;有了物权法、合同法,还需要有刑法、侵权法等法律的支持……除了这些基础的法律体系,随着交易行为和交易对象越来越复杂,所要求的法律、法规也会越来越多。
而政府的作用就是维护好这套规则和法律系统,依据法的精神来治理国家,这同样也是法治社会的要求。这样用以降低市场中的交易成本,这就是政府的功能,也是政府有形之手可以伸出的极限。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并未限制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都一定不能主导投资。张五常就认为:“政府投资可以比私人投资较有经济效率,因为在好些情况下,政府主导的交易费用较低。”但同时也一定要注意到,“理性经济人”在尝到甜头后往往不会主动收手,由理性的经济人组成的“理性政府”也一样,一旦有形之手伸出去了,就很难收回来。这就使得政府主导投资往往会僭越其应当隶属的范畴,到后来不仅不能降低交易成本,反而增大了交易成本。更何况政府的干预还会带来中国目前就已经非常严峻的******问题。
为了规制政府的权力,也就需要以法治的精神来限制政府,不能使政府的有形之手乱伸。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政府需要介入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而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Ostrom)在《集体行动与社会规范的演进》中指出:“会有一些个体有遵循互惠规范的初始倾向,从而,只要大家都能够采取互惠行为,他们就会愿意限制自己对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如果一个小的核心群能够彼此认同互惠规范,他们就可以开始合作的过程,而不需要设立一个全能组织,让这个组织构建为最终长期维持合作所需要的各种规则。过去,促进集体行动的政策行动主要是通过在外部改变理性自我中心主义者的收益结构,这有可能是误导性的,并且有可能挤出了社会规范的形成,而这些社会规范本来可以促进合作行为”。
柯武刚(WolfgangKasper)和史漫飞(ManfredE.Streit)在《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中也指出政府随意干预经济的弊病:“用政策进行过程干预会产生不良后果,它不利于人们形成对连贯的普遍规则的信赖”。
由此可见,如果不是类似于“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会引发迫在眉睫的危险后果”的情况,政府完全可以放任市场去自由竞争,社会规范可以自发的演化出互惠的形式以促进合作,而非新古典范式所认为的绝对自利的“理性经济人”会导致的所谓“市场失灵”。
规则与法律也都可以宽泛的称之为制度,制度包含着更为广泛的内涵--是一套人类交往的规则。制度究竟能否作为经济发展的普通要素禀赋而理解呢?看看遍布全国的高新科技开发区就能知道答案了。
位于北京的中关村是中国大陆最早的高新产业技术园区,是中国政府为了再造一个美国硅谷而大力扶持的项目。如果比较中关村和硅谷会发现,两者之间存在很多相似的要素禀赋。然而,这么多年过去了,中关村既没能达到、也远远没能接近硅谷全球创新中心的地位。即使同在美国,硅谷和位于波士顿附近的128号公路之间要素禀赋更为接近,但是它们二者却有着不同的发展路径,最终导致硅谷走向繁荣,而128号公路则走向衰落。
美国硅谷研究专家安纳利•萨克森宁(AnnaLeeSaxenian)就指出“仅仅拥有硅谷的基本因素并不意味着就能创造出该地区具有的那种活力。事实证明,那种认为只要把科学园区、风险投资和几所大学拼凑在一起就能再建一个硅谷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不仅是中关村,印度的班加罗尔、日本的筑波、英国的剑桥、台湾地区的新竹等等高科技园区都以硅谷为标杆,虽然也可以算发展迅速,但是却同样远远难及硅谷全球创新中心的地位。
硅谷的成功和其他地区复制的不成功都证明了一个道理,无形的制度很重要。并且在多数情况下,制度才是决定经济发展的真正本质。
与其他要素禀赋相比,制度的特质是不能复制和照搬的。美国有高速公路,我们也可以建造;美国有众多机场,我们也可以建造;美国有高楼广厦,我们也可以建造。但正如科斯所言:“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具体情况,所以制度也不会相同。”“中国和东欧国家不应复制和再生产美国的制度”。HQRcAhtXeEAfT1EZWg0JFldd
真正“好”的制度是自身演化的产物,是内生于某一群体的,而不是“拿来即用”的。柯武刚和史漫飞也指出:“制度需要培育”。法治的内涵要求是依法而治,而并非指完全照法条律令行使权力--那是法制。如果法律制度也是普通的要素禀赋,也可以照搬,那么一切就显得非常简单,法律条文是没有版权的,完全可以从先进的国家抄一套。但事实证明,不顾自身条件而照搬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无疑是愚蠢的行为。
“好”的法律制度,必然是要遵从于社会规范和风俗道德的。埃里克森就揭示出,在一地区内的秩序其实质是由社会规范和风俗来维持的,法律制度相比而言可以说是居于次位的。
社会规范就是为人们所共享的关于人们有义务、允许以及禁止采取哪些行动时的认识。由于文化、传统等不同,不同的国家之间会存在有多种社会规范和道德的标准。而文化与传统,更是一个民族繁衍的根基,是经过千百年的演化传承而来,绝非可以照搬,更不是可以随意建构的。
同时,法律制度与社会规范之间也存在相互作用,社会规范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而法律制度也会反作用于规范和道德。试想如果法律不保护私有财产权,刑法也没有相应的罪刑相适应,那么这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将趋于无限大,人人都为了防范自己的东西被他人抢去而用武器来进行保卫,原有的那种交易的社会规范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用暴力说话的丛林法则。
制度是不能直接移植的,制度是需要扎根于本国、本省、本市、本县、本镇、本乡、本村的文化与传统。然而,不能因为制度不能直接移植而忽视各国制度中的普世价值的存在,普世价值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准则。如果一国的法律中不能体现出普世价值的内涵,那么这就是“恶法”,而“恶法非法”。在历史演进长河中,这些“恶法”必将导致深刻的社会矛盾,进而引发不可收拾且越演越烈的群体暴动。
经济学的研究自战后飞速发展,而且不断向各社会科学领域延伸,以致被称为“经济学帝国主义”。然而,经济学表面的繁荣却使人们忽略了其实质核心,现在是时候让我们引领经济学重回制度了,尤其是居于核心地位的法律制度与社会规范。
法律制度完善才可以做到限制政府的有形之手乱伸,才可以确立市场的规则,才可以保证长时间持续和稳固的经济发展。否则,中国的经济发展或许就会呈现出望其项背式的尴尬,究竟是赶得上发达国家,还是眼看要追上却越追越远呢?(文/李树然,天则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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